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117號
原 告 生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560
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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