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17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富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其損毀之桃園縣蘆竹鄉○○段555 地號
土地、同段557 地號土地、同段558 地號土地上農用排水溝渠(
下稱系爭農用排水溝渠)回復原狀,並賠償其因而喪失請領休耕
補償金權利之損失,查以,系爭農用排水溝渠回復原狀約需新臺
幣18,000元之費用、又原告因而未能請領之休耕補償金金額為新
臺幣23,262元等情,業據原告陳明在卷,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41,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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