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6年度,89號
TYEV,96,桃簡,89,200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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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桃簡字第89號
原   告 歐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自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8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18日下午4 時整在
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8 月間委託原告施作「新竹縣義民中學大樓興建工程」,雙方定有工程合約書,並約定本院為因上開合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上開工程款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033,011 元,詎被告僅給付部分工程款,迄今尚餘492,469 元未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工程合約書、應收帳款明細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核屬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 李玉華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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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自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