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773號原 告 曾淑嬌即北晨水電材料行被 告 葉俊宏即吉壕水電燈飾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 月30日下午3 時5 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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