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6年度,773號
TYEV,96,桃小,773,2007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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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773號
原   告 曾淑嬌即北晨水電材料行
被   告 葉俊宏即吉壕水電燈飾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 月30日下午3 時5 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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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