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6年度,402號
TYEV,96,桃小,402,200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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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桃小字第40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2 月間向訴外人階梯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商品,填具由原告吸收合併之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誠泰購物戀」申請表,並簽訂「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書」向原告貸款新臺幣13萬8,600 元,詎被告自95年7 月10日即未依約按月分期清償貸款,共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未為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申請書、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書各1 份為證,經核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之貸款契約書之金錢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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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桃小字第4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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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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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 元│已由原告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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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1,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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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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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階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