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96年度,139號
PCEV,96,板簡調,139,200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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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華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鑽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起訴狀誤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大安區○○○路○段177號 11樓之6,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民事 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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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鑽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