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825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勤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825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 月1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下午4 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5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柒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由被告簽發,經訴外人驛騰有限公司背 書如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乙紙,詎於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 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原票據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 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款及自附 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而本件為就適用簡易判決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附 表:
┌────────┬───┬───┬───┬────┬────┐
│ 付 款 人 │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台北縣中和地區農│勤生國│950710│950710│373000元│CX064413│
│會員山分部 │際有限│ │ │ │ 9 │
│ │公司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