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6年度,3132號
PCEV,96,板簡,3132,2007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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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3132號
  原   告 林文裕即新禾廣告企業社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3132號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4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下午 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拾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前開票據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24日訂立保全 服務契約書,原告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625元之代價,委 託被告於台北縣土城市○○路52號之標的物提供保全服務, 服務期間自92年12月24日起至 103年11月23日止,並開立如 附表所示之支票10紙予被告,作為服務費用之預付,詎料被 告於93年 8月26日經聯合報刊登發生財務危機並委由國聯保 全股份有限公司代管,此已影響原告之權益,原告隨即於93 年12月27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原 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0紙,如不能返還前開票據時,應給付 原告315000元。為此爰依契約終止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 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丁○○○服務契約 書、保全服務費收據、聯合報、存證信函、民事假處分執行 命令、票據交換所查詢單、蘋果日報、丁○○○公司變更登 記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四、按契約終止後,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由他方所 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63條類推適用同法第259 條第 1款規定甚明,是當事人應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返還與 契約當事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 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 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 法第 259條第1款及第6款亦著有規定。兩造間之保全服務契 約既已終止,依前開判決意旨,雙方即負民法第 259條所定 回復原狀之義務,原則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於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時, 始應償還其價額,查:本件被告自原告處受領之如附表所示 支票尚未提示兌現,自應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償還 其票面金額之相當價額即315000元。從而原告本於契約終止 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0 紙,如不能返還前開票據時,應給付原告315000元,即屬正 當,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碼 │ │ │
├──┼───┼───┼───┼─────┼─────┤
│ 1 │新禾廣│940525│QG5073│台北國際商│31500元 │
│ │告企業│ │049 │業銀行員山│ │
│ │社即林│ │ │分行 │ │




│ │文裕 │ │ │ │ │
├──┼───┼───┼───┼─────┼─────┤
│ 2 │新禾廣│950525│QG5073│台北國際商│31500元 │
│ │告企業│ │050 │業銀行員山│ │
│ │社即林│ │ │分行 │ │
│ │文裕 │ │ │ │ │
├──┼───┼───┼───┼─────┼─────┤
│ 3 │新禾廣│980531│QH3803│台北國際商│31500元 │
│ │告企業│ │825 │業銀行員山│ │
│ │社即林│ │ │分行 │ │
│ │文裕 │ │ │ │ │
├──┼───┼───┼───┼─────┼─────┤
│ 4 │新禾廣│100053│QH3803│台北國際商│31500元 │
│ │告企業│1 │826 │業銀行員山│ │
│ │社即林│ │ │分行 │ │
│ │文裕 │ │ │ │ │
├──┼───┼───┼───┼─────┼─────┤
│ 5 │新禾廣│102053│QH3803│台北國際商│31500元 │
│ │告企業│1 │827 │業銀行員山│ │
│ │社即林│ │ │分行 │ │
│ │文裕 │ │ │ │ │
├──┼───┼───┼───┼─────┼─────┤
│ 6 │新禾廣│970525│AA3002│新竹國際商│31500元 │
│ │告企業│ │430 │業銀行中和│ │
│ │社即林│ │ │簡易分行 │ │
│ │文裕 │ │ │ │ │
├──┼───┼───┼───┼─────┼─────┤
│ 7 │新禾廣│990531│AA3002│新竹國際商│31500元 │
│ │告企業│ │431 │業銀行中和│ │
│ │社即林│ │ │簡易分行 │ │
│ │文裕 │ │ │ │ │
├──┼───┼───┼───┼─────┼─────┤
│ 8 │新禾廣│100053│AA3002│新竹國際商│31500元 │
│ │告企業│1 │432 │業銀行中和│ │
│ │社即林│ │ │簡易分行 │ │
│ │文裕 │ │ │ │ │
├──┼───┼───┼───┼─────┼─────┤
│ 9 │新禾廣│960525│AA3002│新竹國際商│31500元 │
│ │告企業│ │434 │業銀行中和│ │
│ │社即林│ │ │簡易分行 │ │




│ │文裕 │ │ │ │ │
├──┼───┼───┼───┼─────┼─────┤
│ 10 │新禾廣│103053│AA3002│新竹國際商│31500元 │
│ │告企業│1 │435 │業銀行中和│ │
│ │社即林│ │ │簡易分行 │ │
│ │文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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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