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6年度,2735號
PCEV,96,板簡,2735,200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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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柒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 國(下同)93年5 月3 日與原告訂立借款契約,向原告借 用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期間自93年5 月3 日起至96 年5 月3 日止,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依兩造契 約第4 條、第5 條及授信約定書第5 條第1 項第1 款之約 定,利息按固定年息19.88 ﹪計付,被告如未按期攤還本 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償還者, 應依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其超 過6 個月部份,應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料被告乙○○自95年7 月2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 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01795元及自 95年7 月3 日起依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8 月4 日起算之違約 金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而被告戊○○既擔任 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定書第10條之約定,應與借 款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本於兩造間之借貸契約(被 告乙○○部分)及連帶保證(被告戊○○部分)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
(二)被告等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向原告借款,被告戊○○擔任 連帶保證人,迄未清償完畢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及 授信約定書等件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既 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上開主張,應認為真實。(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 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契 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 條定有明文。故 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負履行之責任。末按連 帶保證人,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而債權人對於 主債務人之就擔保物權受清償,或起訴請求保證人清償, 既得擇一行使,則對於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之上訴 人,自亦得擇一請求,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924號判例 足資參照。是以,以消費借貸契約,約定為連帶保證債務 者,債權人於債權屆清償日起,得向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 或全體,為一部或全部之連帶請求。本件被告乙○○既向 原告借款尚未清償完畢,被告戊○○並擔任連帶保證人, 已如前述,原告自得向債務人全體為全部之連帶請求。從 而,原告本於借貸契約(被告乙○○部分)及連帶保證( 被告戊○○部分)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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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