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655號
TCDV,106,司促,17655,201707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655號
債 權 人 陳育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即林鴻傑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林鴻傑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被繼承人林鴻傑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
   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請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查詢)。
  ㈢查報債務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㈣陳報雙方約定清償期106年4月1日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