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653號
TCDV,106,司促,17653,2017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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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653號
債 權 人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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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