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63號
債 權 人 吳麗玲即台好汽車音響百貨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華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是否就同一事件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案號為何?
重複聲請之必要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