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三號
聲 請 人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給付業務獎金事件(本院九十二年
度台上字第九九六號,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八號、九十六
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九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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