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458號
TCDV,106,司促,17458,2017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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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458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即梁阿圓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梁阿圓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繼承系統表。
  ㈣查報債務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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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