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312號
債 權 人 温昇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夏岩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陳報請求金額85,5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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