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143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周高岩即巨航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6年度彰簡字第143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雖以定型化契約合 意由本院管轄,惟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對被告顯失公平,依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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