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連年連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
調解,惟聲請人尚未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捌佰貳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參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