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093號
TCDV,106,司促,17093,201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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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93號
債 權 人 葴誠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咸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采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欄債務人李采潔向債權人借款44
   萬元是否有誤?(借款人為五餅二魚海鮮有限公司,李采
   潔為保證人)
  ㈡提出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文件(因狀
   附金錢借貸契約書所示李采潔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
   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㈢提出債務人李采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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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葴誠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