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6年度,318號
SLEV,96,士簡,318,2007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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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蘿莉普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 原告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期為民國95年10月15日、票面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票據號碼為EF0000000 號 ,由第三人醫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醫捷公司)背書 交付的支票1 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
2 系爭支票是95年5 月24日第三人醫捷公司因票貼融資而背 書交付原告,原告為善意取得系爭支票之人。
3 詎屆期提示,竟遭以「經法院依假處分裁定禁止醫捷公司 提示付款」為由退票。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 萬元及自95年10月16日(即為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 單、票據明細表、統一發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54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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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醫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蘿莉普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