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6年度,163號
SLEV,96,士簡,163,2007041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李光田即均和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零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零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壹佰肆拾貳元自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 消費借貸部分:
A 被告李光田即均和泰工程行於民國94年5 月27日向原告 借款新台幣(下同)6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5 月27日 起至97年5 月27日,約定利息依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百 分之3.65計算(現為年息百分之7.38),應按月攤還本 息,如逾期清償時,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如票據交換宣告拒 絕往來時,原告得隨時減少對被告的授信額度、縮短借 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於95年11月24日公告為支



票存款拒絕往來戶,且僅繳納本息至95年11月27日止, 尚欠本金31萬164 元,及自95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及違約金。
B 被告李光田於95年6 月6 日向原告借款11萬元,借款期 間自95年6 月6 日起至96年6 月6 日止。約定利率為年 息百分之11.303計算,應按月攤還本息,如逾期清償時 ,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違約金,如票據交換宣告拒絕往來時,原告得 隨時減少對被告的授信額度、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 到期。被告於95年11月24日公告為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 ,且僅繳納本息至95年10月6 日止,尚欠本金7萬4697 元,及自95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2 信用卡債務部分:
A 被告李光田於92年11月25日向原告申請領用信用卡,額 度為11萬元,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簽帳款項 ,如選擇循環信用方式繳款,則應繳納最低繳款金額, 循環信用利息以年息百分之15計算,逾期清償時,除依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違約金。如票據交換宣告拒絕往來,或延遲清償,原 告得暫停被告信用卡使用權利,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至 96年1 月7日 止,被告計欠款10萬2847元,其中本金為 9 萬8142元,及自96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違約金。
3 為此依消費借貸、信用卡使用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第2項、第3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存款拒絕往 來戶公告資料與本行存放款客戶有關清冊、利率歷史資料表 、借據、授信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明細表、 消費交易明細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 項、第2 項、第3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5440元,其中裁判費為5290元,登報費為15



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