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代 理 人 甲○○
號
相 對 人 賴正庸即存益包裝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賴正庸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參仟陸佰柒拾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於每月
十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
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