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移調字,96年度,17號
CYEV,96,嘉簡移調,17,2007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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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代 理 人 甲○○
            號
相 對 人 賴正庸即存益包裝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賴正庸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參仟陸佰柒拾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於每月
  十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
  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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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