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郭鈺伶
債 務 人 郭昆和
債 務 人 沈采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壹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郭鈺伶於民國(下同)100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
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郭昆和、沈采螢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
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
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22,102元,約定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4年12月14日)一
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106年01月14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
欠222,10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
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
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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