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848號
TCDV,106,司促,16848,201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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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4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政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利息自98年2月27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㈡系爭本票有指定受款人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請補正背書
   連續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本件請求與本院96年度票字第18320號是否為同一事
   件,倘為同一事件,並陳報重複聲請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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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