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4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政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利息自98年2月27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㈡系爭本票有指定受款人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請補正背書
連續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本件請求與本院96年度票字第18320號是否為同一事
件,倘為同一事件,並陳報重複聲請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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