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39號
債 權 人 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院附設獸醫教學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仕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春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
之印文及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請確認相對人應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