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839號
TCDV,106,司促,16839,201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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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39號
債 權 人 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院附設獸醫教學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仕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春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
   之印文及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請確認相對人應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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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