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398號
被 告 金昌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富財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參佰陸拾
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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