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410號
TCDV,106,司促,16410,2017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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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10號
債 權 人 王翰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范玉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6日裁 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裁判費伍佰元,該裁定於106年7月3日寄 存送達北門派出所,於同年月14日零時發生送達效力,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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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