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6年度,139號
NHEV,96,湖簡,139,200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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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湖簡字第139號
原   告 啟柏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峰律師
被   告 佰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五千零七十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
1、訴外人香榭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榭公司)於 民國(以下同)93年11月間,提供零件予原告,請原告為其 組裝電源供應器及擴大機約2100套,加工費用共計新台幣( 以下同)829,481 元(含原告為香榭公司採購少部分材料之 代墊款)。原告已於94年3 月間如期組裝完成,然香榭公司 因發生財務問題,僅簽發金額396,561 元之支票支付予原告 ,作為為其採購少部分材料代墊款之返還,其他加工酬金則 分文未支付,而上開金額396,561 元之支票屆時提示亦因存 款不足遭退票。
2、香榭公司因無法支付原告為其加工之酬金,乃授權被告出面 協商,幾經協商後,原告與被告於95年7 月10日達成協議, 兩造同意上開香榭公司積欠原告之加工酬金及材料代墊款 829,481 元減為396,561 元。又因原告為香榭公司加工組裝 之產品,其中香榭公司提供之零件,被告認為少部分不符安 全檢查之規定,需卸除重裝上符合安全檢查規格者,約定重 工費用由被告負擔,而重工後之電源供應器及擴大機約1800 套經被告驗收後,由被告以現金或驗收日為到期日之支票 396,561 元及重工費用一次付清。
3、原告已依被告提供之重工零件,完成上開產品之重工,並於 95年9 月26日經被告完成驗收,然被告迄今仍未支付 396,561 元及重工費用65,100元,總計461,661 元。 4、爰訴請被告履行契約,給付積欠之461,661 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5、於被告答辯後之陳述:
①該產品在試測時總數約1800台,燒毀了將近700 台,另外 1100台被告說燒毀那麼多,暫時不要試測短路保護。



②原告組裝的材料大部分是香榭公司所提供,香榭公司提供 材料及樣品,就委託原告組裝,因此缺乏短路保護,並非 原告的問題。
③依照重工的項目,並未包括短路保護裝置。
6、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授權書、協議書各一份為證。二、被告之答辯:
1、對於授權書及協議書之真正不爭執。
2、該債務是香榭公司與原告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香榭公司只是 授權被告處理其間之爭議,被告並未承受香榭公司的債務。 3、被告請求原告重工,但驗貨時發現產品有瑕疵,缺乏短路保 護,該產品原應有約1800台,試測時已燒毀700 台,其餘11 00台,因怕燒毀,不敢就短路保護功能試測,其餘功能雖試 測正常,但缺乏短路保護,不符合國家安全規範,因此無法 驗收。
4、重工的部分有包括第11項ATE 成品試測的測試項目就有包括 短路保護測試。
5、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1、經查兩造所簽訂且均不爭執之協議書第三項載明「啟柏電子 並需負責整新原香榭國際委託之產品(重工費用如附件,由 佰通數位支付),經佰通數位驗收完成後以現金或是以驗收 日為到期日之支票一次付清。....... 。」,有該協議書在 卷足憑。
2、兩造對於香榭公司請原告為其組裝電源供應器及擴大機原約 2100套,嗣約定由原告重工後移轉被告之部分共約1800套, 但重工後在試測時已燒毀700 台,其餘1100台,因怕燒毀, 不敢再就短路保護功能試測等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本 件不論該缺乏短路保護是可歸責於原告或香榭公司,對被告 而言,因電源供應器及擴大機缺乏短路保護,已不符合國家 安全規範,致無法驗收,則兩造所簽訂上揭協議書之條件尚 未成就,被告既未驗收,自無支付上揭約定款項之義務。 3、從而原告訴請被告履行契約,給付積欠之461,661 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本院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五千零七十元 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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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榭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佰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柏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