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更(一)字,96年度,1號
NHEV,96,湖小更(一),1,2007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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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小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汐止市公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8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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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