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73號
TCDV,106,勞執,73,201707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顧嘉豪
相 對 人 喬安格斯珠寶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民國106年2月15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喬安格斯珠寶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工資及勞健保津貼之請求,分兩期給付,均匯入勞方指定帳戶:顧嘉豪計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元,於民國106年3月20日及106年4月20日各給付伍萬陸仟捌佰伍拾元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顧嘉豪)。以上款項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按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 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 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 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縣 (市)主 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台中市勞資 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6年2月15日調解成立,兩造就 調解結果「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及勞健保津貼之請求,分 兩期給付,均匯入勞方指定帳戶:顧嘉豪計新台幣(下同) 11萬3700元,於106年3月20日及106年4月20日各給付5萬685 0元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顧嘉豪 )。以上款項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 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 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6年2 月21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09687號函、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 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於106年1月19日先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 資爭議調解,嗣由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



進行調解,並於106年2月15日調解成立內容:「資方同意給 付勞方工資及勞健保津貼之請求,分兩期給付,均匯入勞方 指定帳戶:顧嘉豪計11萬3700元,於106年3月20日及106年4 月20日各給付5萬6850元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 0000、戶名:顧嘉豪)。以上款項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 有一期未履行,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之情,業 據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6年2月21日中市勞資字 第1060009687號函、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所持兩造成立之社團法人 台中市勞資關係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顯係依98年7月1日修正 公布、100年5月1日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 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 調解之法定處理程序所成立之調解至明。準此,本件聲請與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1/1頁


參考資料
喬安格斯珠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