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陸許字,105年度,4號
TCDV,105,陸許,4,2017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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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陸許字第4號
聲 請 人 北京東正泰和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勇
相 對 人 陳淑琴
      陳佳鈴
      陳潔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 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 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末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 判,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亦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所明 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之債務糾紛,業經大陸地區法院判 決確定,並提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 字第993 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方圓公證處(2016)京方圓 台證字第486 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5 ) 中核字第082709號證明為證,聲請裁定認可前開民事判決, 然未據提出前開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及該生效證明經大陸 地區公證處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顯 然欠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所 定之法定要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前述文件及補繳聲請費用新臺 幣(下同)2,000 元,該裁定業於106 年6 月19日送達聲請 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並經送達代收人收受無訛,惟聲請人 僅於106 年7 月6 日繳納聲請費用2,000 元,及補正北京市 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993 號民事判決生 效證明書,迄今仍未補正該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 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有本院送達證書 1 份在卷可證,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尚非 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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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京東正泰和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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