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原 告 賴貞妤
賴宜欣
賴昱良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氏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韓國銓律師
張宏銘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詹若蘋
被 告 賴青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40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 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 國105 年10月7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40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已 於106 年6 月8 日判決,並於同年7 月10日確定,此有上開 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