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7號
上 訴 人 閻建國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上訴人 楊景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