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88號
TCDV,105,訴,488,2017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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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陳德瑋
      藍婉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建一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陳德瑋藍婉瑜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
)2,081,167元、306,667元,應各徵上訴裁判費32,536元、4,96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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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