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陳德瑋
藍婉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建一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陳德瑋、藍婉瑜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
)2,081,167元、306,667元,應各徵上訴裁判費32,536元、4,96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