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106號
TCDV,105,訴,3106,2017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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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06號
原   告 張德仁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被   告 潘冠伶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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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