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6年度,725號
SJEV,96,重小,725,200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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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巧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96年4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起按月給付訴外人利彥璋任職於被告公司每月應領之各項勞務報酬三分之一,直至債權金額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壹拾參元及執行費新臺幣伍佰參拾貳元至清償完畢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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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巧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