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盛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宏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5 年度訴字第271
5號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1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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