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715號
TCDV,105,訴,2715,2017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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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盛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宏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5 年度訴字第271
5號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1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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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宏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