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96年度,166號
FSEV,96,鳳補,166,200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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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166號
原   告 元溢汽車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柯俊生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70,1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8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
  被告最新之登記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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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