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569號
TCDV,105,訴,2569,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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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69號
原   告 洪照量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被   告 沈勝輝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4號返還價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履行買受人給付價金(尾款)之義務,被告 則以買賣標的有瑕疵為由,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茲關 於被告之主張是否有據,已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重訴字第64號事件審理中。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當以該 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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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