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14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李璟岳
幸志偉
被 告 賴慶龍
賴慶金
賴慶鑫
夏劉和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夏嘉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林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將土地全部返還予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將附圖所示紅色實心範圍土地,面積39,808.34平方公尺全部返還予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