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24號
原 告 周銘忠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被 告 周博軒
周永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 人 鍾明諭律師
張良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13日提出之民事答辯狀稱被告周永和申 請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解除套繪乙案,已經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06年7月6 日函覆准予辦理解除套 繪在案,請原告於7 日內對此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
三、請被告周博軒陳報解除套繪申請書及申請解除套繪之進度、 結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