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陳瓊姬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蔡依臻即蔡麗芬
追加被告 卓昱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22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8,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