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254號
TCDV,105,訴,2254,2017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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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陳瓊姬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蔡依臻即蔡麗芬
追加被告  卓昱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22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8,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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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