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852號
TCDV,105,訴,1852,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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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2號
原   告 鄭金娥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被   告 黃榆舒
      林政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蔡如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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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