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2號原 告 鄭金娥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被 告 黃榆舒 林政鴻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蔡如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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