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宗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宗堯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文龍間請求返還停
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