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6號
原 告 楊心如
楊蔡秀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彭富源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4日下午2時45分 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自尋具備土地估價專業人士或機關,就原告主張通行 鄰地,原告所有系爭36地號土地所增價額,出具鑑價報告, 俾利本院核計裁判費是否繳足。
三、請原告就被告抗辯①原告得依同段34地號土地對外通行,② 原告土地因分割增加同段36-11地號土地,可通行同段36-11 地號距離公路較近部分向他人請求通行,③系爭36-2地號土 地經徵收為學校用地,不得供原告通行,於10日內具狀表示 意見,並提出前開34、36-11地號土地第1類登記謄本,繕本 請逕寄對造。
四、請被告具狀並提出資料確定「文九6學校預定用地」範圍, 複丈成果圖36-2地號土地A部分(面積23平方公尺)有無在 前開學校預定用地範圍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