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聲請人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42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23日下午12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
解爭議: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 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給付方法:自民
國(下同)96年5 月23日當場給付現金伍仟元,於民國96年
6 月30日給付新臺幣貳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