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朱惠如
相 對 人 朱正隆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 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 ;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此 為家事事件法第167 條所明定,上開規定乃法定必備程序, 且此法定程式之踐行需當事人協同為之。復按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 第97條亦有明文,而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非訟事件 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二、查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之胞姊,因相對人無法判斷財務問題 ,與正常公司經營,疑有妄想症,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而聲請對相對人 為監護宣告,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LINE對話內容摘要、光 碟等為證;而本院為訊問相對人及鑑定人,囑中國醫藥大學 附設醫院黃介良醫師鑑定,惟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與姊姊 同住中,觀察相對人外觀尚可,可以回應會談問題,回答的 內容會迴避問題,常常以不方便或不想表達,對於宗教內容 也多迴避,無法確定有無怪異妄想之內容,會否認幻聽,對 於精神或心理治療無病識感;建議因司法鑑定需要進行心理 測驗,於會談時表示一定會前往,然於1月23日相對人到醫 院約定心理測驗時間,但到約定時間相對人並未到場也未說 明或請假,因此影響整體精神狀態評估。…相對人診斷為未 明示之精神疾病,但因相對人拒絕進行心理測驗以及就醫, 目前如無足夠之證據確定其對於判斷能力,需要進一步診斷 以及治療;依目前家人提供資料推定,相對人理解以及認知 能力可能有障礙,對於自己財產之重大管理處分可能有影響 ,然需要進一步測驗以及治療,精神障礙之程度無法判定, 此有該醫院106年4月27日院精字第1060005500號函檢送鑑定 報告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未盡其當事人所應協力之行為,致 鑑定人未能鑑定相對人是否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依上開 情形難認聲請人可補正,揆之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