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139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5 月24日上午11時2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郭振芳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洪淑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起按月於
每月三十日前各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
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