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趙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128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 月9 日下午2 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蘇姿月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趙志成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李貴雀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零肆拾伍
元整。
二、給付方法:
(1)自民國(下同)96年5 月20日起至96年10月20日按月
於每月20日各給付伍仟元。
(2)自民國96年11月20日起至97年4 月20日按月於每月20
日各給付陸仟元。
(3)自民國97年5月20日起至按月於每月20日各給付壹萬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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