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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3354號
KSEV,96,雄簡,3354,200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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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3354號
原   告 凱普洛克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姍拉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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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普洛克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姍拉娜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