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6年度,2939號
KSEV,96,雄簡,2939,200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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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龍祥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93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 月22日下午2 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及放款單 筆貸放攤還暨收息記錄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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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祥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